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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城鎮化持續健康發展(一)積極有序地推進城鎮化發展的水資源論證 大陸《水法》規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佈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並進行科學論證”;《城鄉規劃法》規定“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然而,此兩法均未對水資源論證的必要性、強制性和規劃地位等作出明確規定。為此,需要對《水法》和《城鄉規劃法》作必要修訂,以明確水資源論證的必要性、強制性、法律地位和規劃地位等。 目前支撐水資源論證的法規僅有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和《建設專案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顯然未將各類規劃納入水資源論證範圍。為此,應儘快研究制定《水資源論證條例》,明確將區域發展規劃、重點產業及其聚集區發展規劃、城鎮發展規劃等規劃納入水資源論證的範圍,加強對這些規劃的水資源及水環境論證。 水利部曾於2010年下發了“關於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的通知”,選擇了若干地區進行試點,但尚未將水資源論證引入城鎮化發展進程。為此,須進一步開展規劃的水資源論證試點,重點開展城鎮化規劃的水資源論證試點。儘快研究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水資源論證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並將其適用範圍拓展到城鎮化發展,重點對城鎮化的水資源條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資源保障能力、用水權益影響等進行論證,提出預防和減輕不利影響的措施。明確將水資源論證作為城鎮化規劃的要件,並注重城鎮(化)發展規劃與水資源綜合規劃的銜接。 對城鎮化發展的水資源承載力進行即時監測、即時評價和即時管理,建設水資源動態管理系統,堅持城鎮化發展 “量水而行”,為科學推進城鎮化進程提供重要支撐和依據。 (二)積極有效地嘗試以水資源及水環境調控城鎮化發展 全面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將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到城鎮化發展進程,重點用“三條紅線”調控城鎮化發展。要特別注重城鎮化發展的水資源總量平衡,對於不能實現水資源總量平衡、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地區或城鎮,進行城鎮化速度和規模調控。根據各地區水資源可利用總量及利用結構等因素,確定各地區城鎮化發展的可利用水資源總量。鑒於城鎮化發展往往不合理地擠佔農村和生態用水等 “弱勢用水”,必要時應劃定城鎮化發展的用水總量紅線。 同時還要特別注重城鎮及其發展進程中的節水問題,加強以地區人均耗水量、城鎮人均耗水量、單位GDP耗水量等指標進行評估和考核。重點加強對現有城鎮特別是大城市以及快速城鎮化地區的用水效率監管,必要時可對水資源利用效率過低、水資源破壞和浪費嚴重的地區或城鎮,進行城鎮化速度和規模的調控。 另外對城鎮化汙水處理能力建設也要特別注重,加強對現有城鎮特別是大城市以及快速城鎮化地區的污水排放、汙水處理能力等監管,根據城鎮生活污水達標處理率、工業污水達標處理率等指標,進行城鎮化速度與規模調控,對污水達標處理率嚴重偏低的地區,進行城鎮化速度和規模調控。 加強對現有城鎮特別是大城市以及快速城鎮化地區的水生態及其服務功能的監管,因地制宜地根據城鎮防洪排澇標準、城鎮地下水位及其變化率、城鎮水域面積變化率等指標,進行城鎮化速度與規模調控,對城鎮防洪排澇標準嚴重偏低、城鎮地下水位持續下降、城鎮水域面積明顯減少的地區,進行城鎮化速度和規模調控。(大陸國研網專供,作者:谷樹忠 李維明) 【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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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本報特約-區域經濟-加強城鎮化的水資源論證與調控-0735002車貸29.html企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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